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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紀60~70年代,許多畜牧業發達的國家,就出現了畜禽廢棄物污染問題。歐盟國家一般以養豬場的空間密度作為生豬集約化養殖環境影響的指標,生豬養殖環境壓力較大的主要是荷蘭、比利時、丹麥,其中荷蘭每100hm2 (公頃)上的養豬數目已超過700,尤其是南部地區,高密集度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大大超過農田生產施用量,造成糞便硝酸鹽污染。法國布列塔尼省公用水硝酸鹽含量超標、地中海東部的土壤銨鹽和氮鹽含量超標,都是集約化養殖引起的環境壓力。
發達國家對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較早,芬蘭是開展畜禽養殖立法的國家。日本是立法的國家,一般通過嚴格細致的立法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主要包括適度限制飼養規模、嚴格新建養殖場的審批手續、限定污水排放標準等。
美國明確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建場必須報批,獲得環境許可。同時美國的大部分大型農場都是農牧結合型的,養殖場的動物糞便,或通過輸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機肥歸還農田。
荷蘭每年產糞便近1億,是畜牧業高度密集國家,具體政策表現:限定農田施肥量,具體到糞便的使用,新建農場報批,以及專門針對多余糞肥運往缺肥區的運輸補貼,及建立糞肥加工廠和用于低氨散發畜舍建設的稅收優惠和補貼。
加拿大政府認為對畜禽養殖場建設的管理是控制畜禽污染的重要措施,可以控制畜禽養殖的。各省要求牧場必須遠離城鎮和村莊800m以上,土地面積與畜禽糞便相平衡,要求每公頃土多用30頭育肥豬的糞便。
法國規定,養豬場污染物質的剩余流量排放到自然環境中的標準如下: 70kg的豬,COD(化學需氧量)每天大排放量為35g;BOD(生化需氧量)每天大排放量為5g; TSS(總懸浮固體量)每天大排放量為3g。
我們著重帶大家了解法國生豬養殖的環境政策演變。
法國在環保方面的法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階段,采用評級制度,政府根據豬場規模設定相應的環保指標門檻,關注點主要是在豬場本身;第二階段,水質等環境因素成為首要關注點;第三階段,通過《歐盟工業排放指令》對養殖—加工全產業鏈進行一個通貫地排放要求,注重整體的發展。
法國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在農場規模小于常規豬場時,所接受的要求是統一的,而一旦能繁母豬量超過750頭(育肥豬存欄2000頭)時,農場接受的要求更加嚴格。不僅需要獲得政府的批準、民意的肯定,還要從整個環境協調行統籌考慮,做出嚴格的要求,進行一對一專項環境調研,詳細地了解各項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指標,并根據調研結果對該細節進行單獨的要求。值得一提的做法是,歐盟會對一頭以上動物的飼養者、養殖場及相關動物實行強制甄別,特別是當能繁母豬數量達到200頭時,政府會出臺相關措施進行監管。
此外,農場主必須遵循法規才能夠根據相應面積獲得補償,獲得補償后還要按照具體的標準、規范接受政府部門進行的現場突擊檢查。同時,政府也會對動物健康、福利、環保等方面做法高于質量技術標準的豬舍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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